朋友擔心為方巾募款,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,造成我們的困擾?
與律師討論過,這是沒問題的!請放心!
附上相關的說明:
●●依2015年06月23日11:20 蘋果即時新聞報導●●
台大領導學程25名學生,以培養未來「領導階層」為由,近日呼籲大眾捐助50萬元登山費引發話題,衛福部今表示,該募款屬於「私益」而非公益用途,不是《公益勸募條例》的規範範圍,並未違法。
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,募款必須是為「不特定對象的利益」才叫「公益」,台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,因此不是《公益勸募條例》的規範範圍。
●●劉宏恩老師2013年9月3日 14:33說明●●
【誰說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?】
看到下面這則新聞中,衛生福利部社會司(以前的內政部社會司)對於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的解釋,只好再難過一次我國某些公務部門的法治素養。
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究竟哪一條「禁止」為特定個案發起募款?該條例明明只規定「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」,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「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」,怎麼會變成「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」呢?
正如我以前所評論的:倘若按照社會司官員的解釋,把民眾針對特定個人的私益捐贈也認定為公益勸募的話,那大概所有民眾為了家裡婚喪喜慶而收取紅白禮金,還有乞丐為了自己家人溫飽而行乞,通通都必須依據公益勸募條例取得主管機關許可!
看完新聞後,麻煩請大家看一下最底下的那篇文章「學生社團募款違法?」,然後判斷一下:衛福部社會司的法治素養是不是有問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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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014.03.13 再補充】
看了今天最新的新聞,真的忍不住要再罵一次︰「衛福部裡的前內政部社會司官員,你們到底有沒有法治素養?」連最基本的法律解釋都不會,甚至連法條的中文閱讀能力都有問題,你們要怎麼執行法律?
針對「特定個人」明明在法律上屬於私益的「贈與」,怎麼會屬於針對「不特定多數人」的「公益勸募」?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對於「公益」的定義規定得那麼清楚,請問你們到底是哪裡看不懂?詳全文
註:劉宏恩,台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,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,行政院衛生署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,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人體研究倫理審查會委員,台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(IRB)委員,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(IRB)委員,中央研究院台灣生物資料庫倫理治理委員會委員,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法律委員會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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