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了解『好芳津』

2015年7月5日 星期日

公益勸募條例不限制私益勸募 -- 募捐不是公益團體的特權,現在正是幫好朋友(曾芳津)募款的時候!

By 黃沛聲律師
先講結論:

我是黃沛聲律師,我希望認識我、相信我的人能撥出一點點你的心意,幫助我的好朋友曾芳津,她跟弟弟曾和健是這次八仙塵爆不幸事件中的受害者,他們是家中經濟支柱,我與讀書會好友共同希望幫她募捐,幫助她復原期的家中經濟及復健期的經費。粉絲頁在這裡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ilovefangjin,部落格在這裡:http://ilovefangjin.blogspot.tw/

以下是芳津的個人帳戶,您的匯款都會直接進入她的個人帳戶,我或他人未取分文,不知道也不能對您保證這筆款項會被用來做什麼,但是我相信她的家人會用在對她最好的地方。另外您的捐款法律上只是贈與,不會有公益團體的收據給您作為所得稅抵繳的用途!因為我不是帳戶所有人,我也無法確認款項是否入戶,您匯款後的收據比什麼都確實。請想清楚、看清楚與認同我的呼籲才贈與她款項,這是一件好事,不要額外造成爭議!


銀行:彰化銀行009士林分行
帳號:51785111955400
戶名:曾芳津


以下是我自己的捐款明細,如假包換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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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勸募條例並不限制幫特定人募資,不要再誤解法規,自我限制善心了!直接捐款給確定會發生效果的地方最直接!
明明每天可以在群眾募資上項目募資,為何不能幫你的好朋友募資?



  • 勸募的目的分「公益」、「私益」,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,屬於公益;為某特定個人(法人不包括在內)募款,屬於私益。
  •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(公益)來募款,這樣要經過許可。若是只是為某私人募款(例如一般新聞所爆的孤苦老人、)的,錢也是進到他的帳戶,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,不用經過許可。
  • 更具體的說,對於『特定傷患』的捐款勸募是「為私人利益」不是「公益」,類似「群眾募資」性質,不是「公益勸募」,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,不用許可,不會違反「公益勸募條例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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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讀書會好友曾芳津及弟弟曾和健在八仙塵爆中受了傷,分別燒傷面積45%及92%(https://youtu.be/zSbUmcwjVG4),大夥去探望她時,感覺到她心中焦慮的除了弟弟及自己傷勢,對未來的照護、復健費用來源,及給家人可能帶來的經濟壓力,反而是最大的壓力源。站在朋友的立場,雖然公眾捐款金額已爆,但要期待新北市八仙捐款專戶的「專款專用」動撥,或公益團體杯水車薪的急難救助金?恐怕她家中早已斷炊,更別說未來的復健費用。。。

    這二天我們讀書會朋友都問,是否能用芳津的帳號直接幫她募款?

    其實原本「公益勸募條例」在衛福部(錯誤的)的擴大解釋下,一直禁止,說:「非公益團體不得勸募」。

    台北市社會局公益勸募Q&A台北市社會局公益勸募Q&A

    為此之前,這樣錯誤的解釋已經衍生過非常多的爭議案例!例如:


    當時就已經受到許多法律人的質疑,其中政大劉宏恩教授更是撰文詳細敘述

    【誰說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禁止為傷病個案募款?】

    【學生社團募款違法?】

    http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576646

    其中劉教授擲地有聲的指出:該條例明明在保護公益(公益: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),只規定「為公益目的募款時受到本法規範」,它正確的反面解釋應該是「非為公益目的募款時不受本法規範」,怎麼會變成「本法禁止非公益目的之募款」呢?更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不得募款的規定!
   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:乞丐為自己行乞,為什麼需要政府同意?

    經過多年的呼籲,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,衛福部終於在『遇到台大師生登山募款案』中由「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」發言釐清了!

   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江國仁說,募款必須是為「不特定對象的利益」才叫「公益」,台大生募款不是公益目的,因此不是《公益勸募條例》的規範範圍。江國仁說,該募款還有承諾會在臉書粉絲團幫企業宣傳,因此有「對價關係」;若未來該募款並未照對外宣傳的計畫執行,民眾若認為詐欺,仍可以《刑法》詐欺罪論,仍有法律規範。
    【台大生募款挨轟 衛福部:募款非公益不違法】蘋果日報報導

    而針對八仙事件,165反詐騙專線的說法如下:「民間近期發生塵爆事故募款活動,民間團體必須依現有公益勸募條例規定,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款,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勸募許可後,取得勸募字號才能對外募款。」恰恰能說明,是以『公益目的』進行募款給「公益團體」,才受公益勸募條例的管制。

    【小心查證 假募款助八仙塵爆真詐騙!】

   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0701/639130/

    綜合上述,既然公益勸募條例條文自始沒有限制非公益團體募款,衛福部也公開表明「為私益、私人的募款」不屬於公益勸募條例管制範圍,這樣一直以來以訛傳訛,造成社會誤解的說法該改變了!

    整理如下:

    1. 勸募的目的分「公益」、「私益」,為某一事故或事件募款,屬於公益;為某特定個人(法人不包括在內)募款,屬於私益。
    2. 若是特定團體以八仙賑災(公益)來募款,這樣要經過許可。若是只是為某私人募款(例如一般新聞所爆的孤苦老人、)的,錢也是進到他的帳戶,那就不適用公益勸募條例,不用經過許可。更具體的說,對於『特定傷患』的捐款勸募是「為私人利益」不是「公益」,這樣就不是「公益勸募」,性質類似「群眾募資」,他人可以勸募自己也可以勸募,不用許可,不會違反「公益勸募條例」。
    3. 針對勸募後的「捐贈人」與「受贈人」(特定傷患)間的關係來說,性質上屬於「贈與」。贈與人的年度贈與金額只要在220萬元(現行免稅額度)以下,就無庸繳納贈與稅,也無庸申報。就受贈人來說只要受贈人是自然人,也就沒有所得稅的問題。

    當然,這樣很多人會說,不就很容易有人用某某老殘窮的故事來詐欺?這樣勸募不是很難管?這樣怎麼公平,有人竟然可以不勞而獲?

    我的回應是,私人間的活動為何要管?台灣畢竟是民主國家,若是某個政府瘋狂到認為有正當理由(以上的理由都不是),想要學習鐵幕作法,要將私益勸募納入管制,甚至管到私人間的贈與要先經過「許可」才可以進行,它至少要講清楚、寫明確,設立一明確的法律,才合法。
    否則,國內外目前盛行的「群眾募資」,都是對私人(甚至包括對「公司」,這另外應有所得稅問題)的募捐?如此豈非均應一一取得許可才能進行?實難想像!

    長久以來衛福部任意擴大解釋「公益勸募條例」的條文,錯罰了不知道多少學生、老殘窮而導致國人動輒不敢幫助他人的作法,真的是時候好好改正了!

    當然,對於勸募的內容真實性,仍然需要注意!若是以虛偽的故事,騙人捐款,即使是私益還是會構成刑法詐欺罪!

    小心確認捐贈的對象,積極伸出你善心的手幫助他人!

    全文經授權轉自: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notes/964187260298990/?pnref=stor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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